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标准化推进机制和实施路径的探索研究
2022-07-06
作者:
池彦琪 治理研究部(社会治理研究中心)
随着长三角一体化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中共中央、国务院《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探索建立区域一体化标准体系。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作为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是一体化制度的创新试验田。本文基于长三角一体化标准化发展现状,剖析瓶颈及存在问题,提出一体化标准体系建设建议,以期为更大区域实行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先行示范。
标准化工作是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技术基础,是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随着长三角一体化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中共中央、国务院《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探索建立区域一体化标准体系。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作为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是一体化制度的创新试验田,以一体化示范区为切入口,用好制度创新集成优势,在需求迫切的重点领域率先研究探索构建一体化的标准体系,有利于解决阻碍区域内要素自由流动的障碍,促进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一、长三角一体化标准化发展现状分析
(一)标准化发展现状与特点
省级标准化工作各具特色。两省一市标准化工作蓬勃发展(详见表1),在地方标准的基础上,近年来不断探索团体标准发展的新路径,比如,在制造业的团体标准领域,浙江推行“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战略,自2014年起采用标准+认证的模式,组建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制定了一系列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推动团标品牌化战略落地、推广;上海自2020年5月起,稳步推进“上海标准”评价试点工作,形成一系列工作制度。
表1 两省一市现行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数量汇总
|
地方标准 |
团体标准 |
上海市 |
907项 |
470项 |
江苏省 |
3658项(其中省级3434项) |
266项 |
浙江省 |
省级地方标准804项 |
2191项 |
两区一县标准制定权限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国家层面的标准化法律法规政策对地方标准的制定主体明确要求为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示范区范围内两省一市、苏州市、嘉兴市拥有制定地方标准的权限,青浦区拥有制定标准化技术性指导文件的权限,吴江区、嘉善县不具备制定标准文件的权限。
长三角及示范区标准一体化的初步探索实践。长三角2000年起探索实行标准化协同机制,四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形成了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共同研制的标准化合作机制,以四地八方(4个市场监管局和4个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协力推进的模式,开展长三角标准一体化建设,在交通、旅游、信息化等方面形成了系列合作成果。2019年5月出台《长三角标准一体化工作制度》,当年先后发布了《房车旅游服务区基本要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服务规范》《养老机构设施和服务要求》等3项区域协同地方标准;同时积极引导长三角优势企业、社会团体开展长三角团体标准的一体化工作。2020年,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三省(直辖市)参照区域协同地方标准的管理机制,以环境保护领域标准为试点,推动共同立项、共同研制、共同审定、分别编号、联合发布了多项适用于示范区的地方标准。
(二)标准一体化的必要性
在示范区率先探索推行标准一体化,符合国家战略部署,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标准一体化要求在示范区的率先探索和集中体现,也是示范区加大改革创新力度,集中落实、系统集成重大改革举措,率先探索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抓手。
随着示范区一体化发展探索实践和执委会统筹协调工作的深入,标准一体化日益成为实现一体化目标的内生需求,标准一体化建设既是示范区互联互通的必要条件,也是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快推动示范区率先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为全国区域协调发展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模式,有必要畅通示范区标准一体化路径,用标准化手段为示范区互联互通、提高区域管理效率、促进地区产业发展、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供支撑和保障,为示范区固化和系统集成改革成果奠定基础。
(三)存在的问题与瓶颈
缺乏相对固定的路径,逐一协调的效率较低。目前示范区的制度创新工作通常由执委会搭建沟通协调平台,但是需求的发起、参与各方的分工、形成文件的形式、发布方式等尚没有形成相关固定的路径。这种工作方式虽然具有灵活、落地性强的优点,但是也容易遇到每项任务、每个环节逐一协调可能导致效率较低的问题。
部分领域管理目标不一致,严重影响协调效率。环境保护、政府服务等多个领域反映,部分涉及政府管理目标、管理理念的标准,三地往往存在较大分歧,常规的协调沟通机制难以生效,其根源在于经济社会发展基础的不一致,因此需要强有力的协调组织牵头协商,将该领域的管理目标、理念等通过上位规划/指导意见等形式予以明确,避免因直接推进具体标准的研制、发布,而陷入推动协调难的局面。
一体化标准化程序耗时较长,一些部门使用标准化的意愿不高。示范区强调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不少一体化制度创新任务有较为明确的工作目标,需要加快干出显示度。而目前标准化路径参照区域协同标准的模式,需要牵头方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专业性,反复协调三地八方的市场监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完整走完标准化程序的耗时较长,因此,一些部门使用标准化路径的意愿不高,更倾向于直接通过政策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行政发文出台相关成果文件。
二、示范区一体化标准体系建设建议
(一)构建体系框架
创新增设示范区标准。示范区目前可采用的一体化标准路径主要有区域发展国家标准和限定区域统一地方标准。但是,两类标准适用的范围和定位尚不能全面覆盖示范区一体化标准化的需求,在标准化工作机制方面也可能存在工作周期相对较长、灵活性不足的情况,因此,针对示范区高质量发展需求,建议增加一类示范区标准作为以上两类标准的有机补充。
建立示范区一体化标准体系。根据国家市场总局相关意见,结合示范区实际,探索建立由区域发展国家标准、限定区域的统一地方标准和示范区标准组成的标准体系,其中示范区标准分为示范区机构标准和示范区团体标准(详见图1)。
示范区一体化标准体系
|
区域发展国家标准 |
限定区域的统一地方标准 |
示范区标准 |
类别 |
国家标准 |
地方标准 |
机构标准、团体标准 |
定位 |
“显权威” |
“保基本” |
“拉高线” |
发布/采信主体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沪苏浙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示范区执委会联合沪苏浙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组织机构 |
长三角一体化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 |
沪苏浙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示范区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 |
标准编号 |
GB/T专门号段 |
DB/T 310 |
机构标准:示范区标准代码 团体标准:执行团标规定 |
图1 示范区一体化标准体系
(二)差异化发展三类标准
率先形成区域发展国家标准。区域发展国家标准是为促进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由区域主导制定或采信产生并在本区域实施的国家标准。对示范区内保障安全、基础通用、生态环保等领域,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先行性、区域特殊性,需在示范区内统一规范、一致执行的技术要求,加快制定示范区的区域发展国家标准。示范区的区域发展国家标准,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标准审查、批准立项和发布,并以GB/T专门号段予以编号。
加快制定限定区域的统一地方标准。长三角区域统一地方标准是沪苏浙皖三省一市为加快推进区域要素自由流动、充分发挥区域协同作用制定的,四地“统一研究、统一立项、统一起草、统一审查、统一发布、统一实施和监督”的地方标准。对示范区内互联互通、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领域,按照示范区一体化发展和要素自由流动要求,应当予以统一的技术要求,加快制定限定区域(示范区)的统一地方标准。示范区的限定区域统一地方标准,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沪苏浙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批准立项、组织审查并发布,以DB/T 310作为专门号段予以编号。
创新探索示范区标准。示范区标准是为突出示范区“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词,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区域协同创新产业体系建设制定或采信的标准,既可以是地方标准、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也可以是团体标准,还可以是专门制定的机构标准。示范区标准也是大力推动形成政府和市场二元标准供给体系的需要,是区域发展国家标准和限定区域的统一地方标准的必要补充。示范区标准,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示范区执委会、沪苏浙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批准立项和发布,其中,示范区机构标准以示范区标准予以编号,示范区团体标准按团体标准规范编号,并由示范区执委会统一发布。
(三)示范区标准化体制设计
沿用现有模式。在示范区沿用目前生态环保等领域采用的统一地方标准模式,由示范区执委会统筹协调,两省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开展标准的立项、评审和发布。此模式的优点是机制方法比较成熟,不足在于对示范区高质量标准的适用度不高,示范区和两区一县发挥的作用较为有限。
增加示范区两头牵的模式。在现有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一类标准,提供渠道发挥示范区执委会和两区一县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在立项需求征集和标准发布环节,设计执委会充分参与的工作机制。
示范区深化统筹的模式。在示范区两头牵模式的基础上,示范区执委会在立项需求征集方面采用主动征集的方式,各专业组在工作中征集相关部门意见,结合自身工作需要,统筹明确立项需求,促进标准化工作在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中更好地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研究认为模式2在现有基础上兼具必要性和可落实性,以下基于模式2提出具体的标准化体制机制建议,随着示范区标准化工作的不断推进,未来可逐步推行模式3。
(四)示范区标准化工作机制分析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议由示范区执委会牵头,联合上海、江苏、浙江市场监管局建立示范区标准化联席会议制度,示范区执委会担任总召集人,上海、江苏、浙江市场监管局担任轮值召集人,每半年定期召开一次会议,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和上海、江苏、浙江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市场监管局为成员单位(详见图2)。
图2 示范区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架构
三、示范区标准一体化推进路线建议
(一)总体路线
为建立健全示范区标准体系(详见图3),结合示范区建设发展阶段,远近结合,分类推进,近期发布一批、研究一批、储备一批示范区标准、限定区域统一地方标准和区域发展国家标准,远期力争构建多元供给、功能互补、开放兼容、精简高效的一体化示范区标准体系。
图3 示范区一体化标准体系框架
(二)近期推进路线建议
合理把握推进时序。以统一的迫切性和可行性为依据,合理确定统一标准出台的时序,把握轻重缓急。研究综合分析《规划纲要》《总体方案》要求和调研情况,筛选形成近期实施的示范区重点领域,初步构建示范区一体化标准体系架构并结合标准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在部分重点领域提出若干项标准作为先行试点。
生态环保领域标准化建议。按照“三统一”要求,结合目前正在推进的若干项生态环境长三角一体化标准,成熟一批、推进一批、储备一批。加快推进管理目标已经达成一致领域的标准,以及不涉及管理目标的技术性标准,尽快制定形成一批示范区一体化标准,构建以限定区域统一地方标准为主体、以示范区标准为补充的示范区生态环保标准体系。
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领域标准化建议。按照示范区互联互通的总体部署,推进硬件设施、服务规范一体化,加快推动形成一批示范区一体化标准,如多式联运运营服务规范、交通地理信息服务应用技术规范等,构建以限定区域统一地方标准为主体、以示范区标准为补充的示范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标准体系。
产业创新领域标准化建议。结合区域创新平台建设,适时推进一体化平台建设和协作标准。立足示范区物流行业、制造业等产业基础和传统优势,以规范化、标准化促进行业整体高质量发展,引领产业创新发展,推进一批产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加快形成,鼓励区域内领军企业通过标准化举措,引领提升产业整体发展水平,构建以示范区标准为主体的示范区产业创新标准体系。
公共服务领域标准化建议。按照《总体方案》在基本公共服务清单中选取若干项目试点实行统一标准的要求,结合示范区建设文旅共同体的规划思路,根据前期调查研究,建议聚焦养老服务和文旅共同体领域,以整体促进区域养老、文化旅游服务规范化、高质量发展为核心,加快推动形成一批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标准,构建以示范区标准为主体、以限定区域统一地方标准为补充的示范区公共服务标准体系。
制度创新领域标准化建议。近期建议聚焦政府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要素自由流动为核心,如“一网通办”平台功能规范、行政许可容缺受理服务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规范等,从制度改革集成着手,着力破除要素自由流动障碍,为构建以示范区标准和限定区域地方标准为二元主体的示范区制度创新标准体系奠定基础。
(三)远期推进路线设想
以标准化引领高质量发展、标准化助力高品质生活为远期目标,大力发展示范区标准,稳步推进限定区域统一地方标准,逐步转化形成区域发展国家标准,加强示范区三类标准的有效供给,形成结构合理、机制灵活、功能完备的示范区一体化标准体系,作为必要的技术保障,支撑示范区建设生态优势转化新标杆、绿色创新发展新高地、人与自然和谐宜居新典范以及一体化制度创新试验田,为更大区域实行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先行示范。
风险与不确定性——兼及对不确定性研究的初步思考
从风险管理实务中的“风险”定义出发,辨析后认为风险的本质是不确定性,界定风险为“影响目标实现的不确定性”。在不确定性日益成为这个时代显著特征的背景下,我们需要克服对确定性追求的天性,从“在不确定性中寻找确定性”转向“在不确定性中认识和把握不确定性”,实现对不确定性的被动地接受到主动地把握。本文以对中国风险管理界有着重要影响的两个组织(ISO[[[] ISO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简称,全称是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是由各国标准化团体(ISO成员团体)组成的世界性的联合会。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通常由ISO的技术委员会完成。]]和COSO[[[] COSO 即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的缩写,中文译为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发起组织,有时也被直译为美国科索委员会(如中国财政部2013年出版的第二版《企业内部控制框架》中即采用的直译方式)。]])对“风险”的定义说开去,辨析风险的本质就是不确定性,然后从社会学视角对不确定性的研究进行初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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